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健全教师管理机制,规范学校管理及教师职业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细化本处理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等机构的教师。
第二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它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
第三条 应予处理的行为如下:
1.公办学校、幼儿园私自或租赁给他人开办兴趣班、培训班、补习班等辅导机构的;
2.公办学校、幼儿园超出办证范围进行隐形变异培训或开展超出托管范围活动的;
3.民办学校、幼儿园私自或租赁给他人进行无证办理辅导机构行为或开展其他超出托管范围活动的;
4.在职公办教师开办违规辅导机构、有偿补课、参与社会辅导机构代课等或介绍学生参与校外违规学科类培训的;
5.民办学校教师开办违规辅导机构、有偿补课、参与社会辅导机构代课等或介绍学生参与校外违规学科类培训的;
6.在职公办教师泄露、买卖学生信息的;
7.民办学校教师泄露、买卖学生信息的。
第四条 学校存在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校长(园长)警告及以上处分,民办学校存在第三项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减学校招生数,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教师存在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校长给予诫勉以上处理,对总支书记给予谈话以上处理。违规所得予以收缴或退赔。公办学校教师受党纪政务处分后其考核及相关福利津贴均下调或取消,民办学校教师考核及相关福利津贴等不在教体局监管范围,故对应民办学校教师处理应为降低岗位工资以上。
第五条 政策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四十三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八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六条“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八条“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4.《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条“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5.《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应予处理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第七条“教师存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或其他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项“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6.《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视情况由市纪委监委、教体局党组或教体局做出。
禹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