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补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141108100577145354412015068W0001
二、适用范围
法人
三、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四、设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五、受理机构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登记的条件:
1.材料齐全;
2.符合登记条件的。
(二)不准予登记的情形:
1.申请登记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不符要求;
2.材料不齐全;
3.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形:
无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禹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查
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
符合条件的批准办理。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禹州市人民政府或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禹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导办窗口或志愿服务台
(二)电话咨询
0374-207798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hnzw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禹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374-2076789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hnzw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禹州市禹王大道99号市政府后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禹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或自助机查询
2.电话查询
0374-2076897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禹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374-2076897
3.网上查询
十九、办理样本
二十、附件
附件1:采矿许可证补发登记表
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采矿权人 |
|
||
矿山名称 |
|
||
采矿许可 证号 |
|
矿区面积 |
|
有效期限 |
|
开采规模 |
|
地理位置 |
|
||
申请理由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
|
||
备注 |
|
附件2:采矿许可证补发登记表示范文本
附件3:事项流程图
附件4: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件5:常见问题解答
无
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141108100577145354412015069W0001
二、适用范围
法人
三、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4)国土资发[2014]89号、国土资发[2015]56号(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业权抵押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92号
五、受理机构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备案的条件:
1.材料齐全;
2.符合备案条件的。
(二)不准予备案的情形:
1.申请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不符要求;
2.材料不齐全;
3.其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形:
无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双方关于xxx矿业权抵押的告知文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
6 |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
7 |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矿业权价款)缴费凭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
1.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2.进入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http://zhengwu.yuzhou.gov.cn/index2.jspx#)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查
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
符合条件的批准办理。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禹州市人民政府或许昌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禹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导办窗口或志愿服务台
(二)电话咨询
0374-207798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hnzw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禹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374-2076789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hnzw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禹州市禹王大道99号市政府后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禹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或自助机查询
2.电话查询
0374-2076897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禹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楼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或自助机
2.电话查询
0374-2076897
3.网上查询
十九、办理样本
二十、附件
附件1: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表
附件2: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表示范文本
附件3:事项流程图
附件4: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件5: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