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 市级
2024-07-15 2024-07-15 14:41

禹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禹州市韧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铸件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报批版)》的批复(报批版)》的批复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07-15 14:4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禹州市韧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禹州市韧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铸件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该项目位于禹州市顺店镇党寨村,总投资200万元,为技改项目,项目利用现有厂区并新增占地3333.33平方米,对铸造生产工艺进行技改。技改内容为:将1台6t/h冲天炉改为1台1.5t/h中频感应电炉,将粘土砂造型工序由人工造型改为机械化造型,并将部分粘土砂铸造工艺改为覆膜砂工艺,技改后覆膜砂铸件500t/a、粘土砂铸件3500t/a,技改后产能不发生变化,仍为4000t/a。技改后全厂生产工艺为:①覆膜砂铸造工艺:外购覆膜砂-造型-熔化-浇注-冷却-落砂-抛丸-机加工-成品;②粘土砂铸造工艺:膨润土、水洗砂、硅砂、水-混砂-造型(机械化)-熔化-浇注-冷却-落砂-抛丸-机加工-成品。新增主要生产设备有制芯机、机械化造型机、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禹州市政务公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运营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①项目熔炼工序设置固定工位,并对熔炼区域二次封闭,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进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②粘土砂线落砂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进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③抛丸废气自带除尘器处理,覆膜砂线落砂废气和现有工程粘土砂线砂处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共用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和抛丸废气共用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④覆膜砂线造型、浇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共用1套覆膜滤袋除尘器+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同时满足《河南省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的要求,熔化废气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补充说明“铸造行业”B级企业要求。
(2)无组织废气:厂区地面进行硬化并定期洒水,车间密闭并设置二次收尘设施。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中的限值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中“其他企业”要求。
2、废水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3、噪声
采取合理布局、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并实现综合利用。①炉渣和废粘土砂暂存后定期外售给建材厂;②浇冒口、毛刺等回用于熔炼工序;③废覆膜砂暂存后定期由覆膜砂厂家回收;④废滤袋、废紫外灯管暂存后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⑤覆膜袋式除尘器收尘灰收集后和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⑥废活性炭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暂存要求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排污口。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
化学需氧量:0t/a        氨氮:0t/a。
有机废气:0.0488t/a。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改变生产工艺及变更地址;如有居民投诉立即停止生产;如果本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需拆迁时,本项目必须无条件关闭、搬迁。
六、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该项目在环保申请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违法行为,须承担由此产生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本次审批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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