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粒粒熟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河南粒粒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该项目位于禹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装备制造园,占地1195.48平方米,总投资额500万元,建设年产1200吨饺子,800吨烩面。生产工艺:外购原材料-蔬菜、肉类分拣清洗-分切搅拌-拌馅-和面-分割整形-压面-包馅成型-速冻-包装-成品入库。主要设备:切菜机、切肉机、甩菜机、拌馅机、压面机、自动饺子机生产线、和面机、烩面机。该项目审批事项在禹州市政务公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运营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有组织:项目和面废气进料口设置侧吸集气罩,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2)无组织:地面硬化、车间密闭。无组织源排放的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肉类清洗和含油设备清洗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与蔬菜清洗、不含油设备清洗、地面拖洗废水均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外排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布局、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并实现综合利用。①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②废油脂交由废油脂回收商回收处理;③废弃菜叶、收尘灰和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排污口。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
化学需氧量:0.486t/a 氨氮:0.028t/a。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改变生产工艺及变更地址;如有居民投诉立即停止生产;如果本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需拆迁时,本项目必须无条件关闭、搬迁。
六、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该项目在环保申请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违法行为,须承担由此产生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本次审批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3月12日
你公司报送的由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河南粒粒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该项目位于禹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装备制造园,占地1195.48平方米,总投资额500万元,建设年产1200吨饺子,800吨烩面。生产工艺:外购原材料-蔬菜、肉类分拣清洗-分切搅拌-拌馅-和面-分割整形-压面-包馅成型-速冻-包装-成品入库。主要设备:切菜机、切肉机、甩菜机、拌馅机、压面机、自动饺子机生产线、和面机、烩面机。该项目审批事项在禹州市政务公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运营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有组织:项目和面废气进料口设置侧吸集气罩,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2)无组织:地面硬化、车间密闭。无组织源排放的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肉类清洗和含油设备清洗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与蔬菜清洗、不含油设备清洗、地面拖洗废水均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外排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布局、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并实现综合利用。①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②废油脂交由废油脂回收商回收处理;③废弃菜叶、收尘灰和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排污口。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
化学需氧量:0.486t/a 氨氮:0.028t/a。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改变生产工艺及变更地址;如有居民投诉立即停止生产;如果本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需拆迁时,本项目必须无条件关闭、搬迁。
六、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该项目在环保申请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违法行为,须承担由此产生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本次审批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