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河南蓝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该项目位于禹州市小吕乡刘坡村1组,为技改项目,不新增占地,总投资额3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石灰粉生产线新增筛分工序,超细石灰石粉生产线雷蒙磨改为立磨。技改后石灰粉产能为2万t/a,超细石灰石粉产能为6万t/a,石灰石粉产能为12万t/a,技改后总产能不发生变化,仍为20万t/a。技改后全厂生产工艺为:①石灰粉生产工艺为:原料-投料-筛分-破碎-熟化-选粉-成品;②超细石灰石粉生产工艺为:原料-投料-破碎-磨粉-成品;③石灰石粉生产工艺为:原料-投料-破碎-筛分-选粉-成品。主要新增设备为:筛分机、立磨机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禹州市政务公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运营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磨粉废气设集气管道收集后经1台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2)筛分机上方设半封闭集气罩,成品仓呼吸孔设集气管道,以上废气收集后共用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筛分和成品仓废气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中石灰制品生产排放限值要求;磨粉废气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要求。
2、废水
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3、噪声
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并实现综合利用。①除尘器收尘灰收集后定期外售;②石灰残渣经渣罐收集后定期外售用于筑路。③生活垃圾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排污口。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
化学需氧量:0t/a 氨氮:0t/a。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改变生产工艺及变更地址;如有居民投诉立即停止生产;如果本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需拆迁时,本项目必须无条件关闭、搬迁。
六、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该项目在环保申请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违法行为,须承担由此产生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本次审批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