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类: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处罚
3、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4、执法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执法主体;园林绿化中心(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6、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7、联系单位:禹州市园林绿化中心
8、办公地址:行政南路76号
9、联系人:李国印
10、联系电话:13782204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