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县级
2022-11-01 2022-11-01 17:38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申请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1-01 17:3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申请

二、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筹建提交材料:

1、申请书(单体网吧);

2、承诺书;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房产证的,需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7、营业场所的建筑位置图(注明所在街道、场所面积)。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用黑笔填写,A4纸打印、复印 ,复印件交验原件。复印件同时加盖公章。

电子扫描件提交材料:

1工商执照:格式为jpg;由工商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2章程:格式为jpg;由工商机关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单位的章程扫描件。章程原件扫描在同一页上,要彩色的。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为jpg;申请人注册时,注册机关认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的彩色扫描件,身份证正反面要在同一页上。

4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格式为jpg;房产证或房产证明的扫描件,申请人与注册住所使用房产所有人的房屋租赁使用合同扫描件。租赁合同原件、房屋证明原件扫在同一页上,要彩色的。

以上材料均要扫描件电子档一份。

最终审核提交材料:

1、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复印件);

6、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复印件);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用黑笔填写,A4纸打印、复印,复印件交验原件。复印件同时加盖公章。

电子扫描件提交材料:

1、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格式为jpg;申请人提供扫描件。

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格式为jpg;申请人提供原件扫描件,要彩色的。

3、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格式为jpg;申请人提供扫描件,要彩色的。

4、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格式为jpg;申请人提供扫描件,扫描在同一页上。

5、ISP接入意向书,格式为jpg;申请人提供扫描件,扫描在同一页上。

以上材料均要扫描件电子档一份。

五、办理地点: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区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0374-2077017

八、办理流程:受理—勘查—公示—筹建—申请设立—终审—许可决定—立卷归档。

九、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最终审核阶段,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一)准入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上阶段:

1.筹建阶段

(1)申请

申请人到拟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文化部门主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④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①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B.熟悉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C.携带实地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D.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B.说明核查理由;

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D.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况登记表》(筹建)。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③现场核查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A.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置;

B.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

(4)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5)决定

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③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④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⑤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①前期准备工作:

A.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B.熟悉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C.携带现场实地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D.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B.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核查理由;

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D.通过技术监管平台对该场所的服务器在线率、客户端安装率及计费系统与文化接口配置情况进行监测,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表》。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表和勘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4)决定

(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变更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变更经营场所地址

变更经营地址的,遵照设立程序,分筹建及最终审核2个阶段。

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变更的,重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

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变更机器台数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三)改建、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3.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四)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七)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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