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三、申请条件: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首次)许可批准条件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二)延续许可批准条件许可有效期满30天内。
(三)依申请变更许可批准条件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演员,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
2.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补正许可的批准条件
1.申请人应在县级以上媒体刊登《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遗失公告。
2.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五)注销许可的批准条件
1.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没有完全处理的行政处罚。
2.提交符合规定的注销申请。
四、办理材料:
申请提交材料:
1.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用黑笔填写,A4纸打印、复印,复印件交验原件。复印件同时加盖公章。
电子扫描材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身份证正反面要扫描在同一页上。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格式为jpg;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彩色扫描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格式为jpg。
以上材料均要扫描件电子档一份。
五、办理地点: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区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0374-2077017
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办结。
九、办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20个工作日。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十、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申请提交材料: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己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二)变更
如变更演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三)延续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五)补证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六)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