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设立场所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音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一)提交申请
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设立材料清单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既可以是房产权属证书,也可以是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文件);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用黑笔填写,A4纸打印、复印,复印件交验原件。以上材料均要扫描件电子档一份,jpg格式。纸质复印件盖章。
五、办理地点: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区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0374-2077017
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办结
九、办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十、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一)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要求其提交《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实地检查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四)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审核与决定
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七)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九)变更
1.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并按照设立申请的审批流程办理: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2.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的,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十)延续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十二)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
2.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四、办理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设立材料清单
1.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和章程;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既可以是房产权属证书,也可以是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文件);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用黑笔填写,A4纸打印、复印,复印件交验原件。以上材料均要扫描件电子档一份,jpg格式。纸质复印件盖章。
五、办理地点: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区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0374-2077017
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办结
九、办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十、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和章程;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既可以是房产权属证书,也可以是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文件);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实地检查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分区经营。
(三)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游艺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审核与决定
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六)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八)变更
1.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并按照设立申请的审批流程办理: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的,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九)延续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十一)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1.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