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定点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4.《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6.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等食品贮存场所(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在申请时还应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7.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护保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9.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网店链接地址、食品经营流程等材料。10.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1.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收费支持物流快递一、固话投诉:0374-8880970禹州市市政府西附楼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楼二楼营业执照受理室(窗口)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固话咨询:0374-8880970
1、申请:申请人需在食品药品行政许可服务及电子监察平台提交网上申请后携带纸质材料到大厅由窗口收件受理 2、受理:行政审批大厅受理窗口当场做出是否决定受理许可,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所需;如所交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3、审核:行政审批科启动特别程序并通知各验收小组领取受理材料;各现场勘察验收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现场勘察、验收,完成各类许可文书制作工作,连同许可件一并转交行政审批科。 4、办结:首席代表(分管行政审批领导)签批,行政审批科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