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农领办〔2024〕11号
各乡镇(褚河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禹州市乡村工匠培育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禹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禹州市乡村工匠培育扶持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河南省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实施办法》(豫乡振〔2023〕81号)要求,现就做好乡村工匠培育扶持工作,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培育扶持对象
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乡村工匠名师(大师)和省级乡村工匠名师。
二、扶持形式、标准及要求
(一)扶持形式及标准。为激发乡村工匠名师创新创造活力,带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资金效益,避免资金重复使用,对乡村工匠名师设立的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及领办创办的特色企业,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衔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支持。被评定为国家级“乡村工匠名师(大师)”的奖励100万元,被评定为“省级乡村工匠名师”的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拨付至乡村工匠所在单位(依托单位)公用账户。
(二)资金使用范围。奖补资金用于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大师研习所)、人才培养、技术攻关与创新研发、技能交流推广、领办创办的特色企业及所属行业特色产业项目的后续发展。
(三)资金使管理要求。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对补助经费的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三、监测评估
(一)前期监测评估
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财政、文广旅、人社等部门在奖补资金发放前,对拟补助对象设立的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大师研习所)及领办创办的特色企业进行监测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技艺传承、促进就业及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大师研习所)建设、品牌培育、带动乡村特色产业等情况。具体评估内容及责任分工如下:
1.技艺传承情况。积极开展师徒传承,传授传统技艺,带徒10人(含)以上。需提供包括收徒仪式照片、师徒协议、学徒取得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非遗传承人证书等相关佐证资料。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促进就业及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大师研习所)建设情况。鼓励通过设立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大师研习所)、领办创办特色企业等形式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带动创业就业,省级名师工作室受益人数50人,国家级名师工作室受益人数100人。
(1)带动就业情况
就业岗位数量:明确列出工作室所在企业和领办创业的企业,直接就业人数(包括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全职和兼职工人的数量)和间接就业(如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就业机会)。
就业岗位多样性:带动的就业岗位种类多样。
就业人群包容性:对不同性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能的就业机会。
就业人员收入水平: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和收入增长率,以及与当地平均工资的比较。
就业与产业关联度:就业岗位与乡村特色产业的关联程度。
就业人员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获取员工对工作环境、薪酬福利、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满意度。
(2)工作室建设情况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工作室的物理空间、设备工具、安全设施等。
组织架构:工作室的组织结构图,包括管理层、技术层、操作层等。
管理制度:列出工作室的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项目运作等。
项目开展情况:工作室承担的主要项目、项目进度、项目成果等。
技术传承:带徒情况,带徒数量和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情况。
创新情况:工作室开发的新产品数量、获得的专利和版权数量、实施的技术改进项目数量。
同时需提供:就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记录(提供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发放花名册)、培训记录、工作室项目建设情况等。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品牌培育情况。鼓励乡村工匠传承发展、守正创新,出精品、树品牌。需提供品牌产品获奖证书或设立的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大师研习所)、领办创办的特色企业在本行业内取得的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佐证资料。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带动乡村特色产业情况。鼓励乡村工匠名师在设立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大师研习所)的基础上,领办创办特色企业,并健全乡村工匠创办的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发挥促进就业、带动增收的作用。需提供设立的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大师研习所)及领办创办的特色企业资质证书、上一年度纳税凭证等相关佐证资料。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监测评估,收集相关佐证资料,填报监测评估意见表(见附件)。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和市人社局汇总监测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情况和拟补助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按照程序将奖补资金支付至乡村工匠所在单位公用账号。
(二)后期监测评估
补助资金发放后,健全动态监测评估机制,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文广旅、人社等部门组成联合监测指导组,每年度对乡村工匠技艺传承、促进就业、品牌培育、带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等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严重违纪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不再从事技艺传承、不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发展产业的,予以清理退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