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总量
(一)中央、省提前下达资金3399万元
中央资金2274万元(含少数民族资金40万元),省级资金1125万元。
(二)许昌市级资金2148万元(含许昌市派驻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56万元)
(三)县本级配套资金7070万元
以上资金共计12617万元。
二、资金分配原则
一是坚持中央和省级到县资金支持原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的资金投入比例不超过30%。二是坚持市、县资金统筹使用原则,原则上中央和省级资金主要用于脱贫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产业,市、县资金主要用于原非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产业。三是中央、省、市、县四级资金用于发展产业的比例不低于总资金规模的55%。四是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薄弱的原非贫困村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五是持续保障落实好政策性项目资金(雨露计划、金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第一书记工作经费等)。
三、资金安排
1.安排资金5511万元(县级资金),用于脱贫村和原非贫困村道路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安排资金5830万元(豫财农综〔2021〕32号中央资金1334万元,豫财农综〔2021〕34号中央资金40万元,豫财农综〔2021〕42号省级资金805万元,许财农〔2022〕2号市级资金2092万元,县级资金1559万元),用于发展产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安排资金900万元(豫财农综〔2021〕32号中央资金),用于金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责任单位:市金融事务中心)
4.安排资金320万元(豫财农综〔2021〕42号省级资金),用于雨露计划补助项目。(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5.安排资金56万元(许财农〔2022〕2号市级资金),用于许昌市派驻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监督电话: 国家监督热线 12317
禹州市财政局 8112612
禹州市乡村振兴局 2078009
禹州市财政局 禹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