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总量
(一)中央、省提前下达资金3985万元
截至目前,中央、省提前下达2024年衔接资金共计398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315万元,省级资金670万元。
(二)许昌市级资金1847万元(含许昌市派驻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58万元)。
(三)县本级配套资金7090万元。
以上资金共计12922万元。
二、资金分配原则
一是坚持市、县资金统筹使用原则,原则上中央和省级资金主要用于脱贫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及政策类项目等,市、县资金主要用于原非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示范片区扶持力度,兼顾基础设施薄弱的非贫困村,促进均衡发展。三是持续保障落实好政策性项目资金(雨露计划、金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脱贫人员<含外出务工时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第一书记工作经费等)。
三、资金安排
1.安排资金7050万元(豫财农综〔2023〕31号中央资金2615万元、豫财农综〔2023〕36号省级资金170万元、许财农〔2023〕62号市级资金1789万元、县级资金2476万元),用于发展产业。(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安排资金600万元(豫财农综〔2023〕31号中央资金),用于金融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责任单位:市金融事务中心)
3.安排资金4432万元(县级资金),用于农村道路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安排资金300万元(豫财农综〔2023〕36号省级资金),用于2023年秋季学期和2024年春季学期雨露计划补助。(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5.安排资金200万元(豫财农综〔2023〕36号省级资金),用于脱贫人口(含外出务工时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交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安排资金50万元(县级资金),用于脱贫人口(含外出务工时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帮扶对象)省内市外或市内县外就业交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安排资金200万元(豫财农综〔2023〕31号中央资金100万元,县级资金100万元),用于乡村工匠培育补助项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安排资金58万元(许财农〔2023〕62号市级资金),用于许昌市派驻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9.安排资金32万元(县级资金),用于项目管理费。(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监督电话:国家监督热线 12317
禹州市财政局 8112612
禹州市乡村振兴局 2078009
禹州市财政局 禹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