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修正)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