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永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家道路运输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和第二项“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之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现依法依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已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禹州市交通运输局,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4家道路运输经营者名单
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