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战峰、陈晓芳、李巧红等75家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180天未投入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依据交通运输部运输司《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之规定,现对75家超过180天承诺期限未投入运输车辆的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依规予以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于百尚、高俊霞、苗春娟等107家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现依法依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禹州市交通运输局。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