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申请条件: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证明材料
四、安装应急报警装置证明材料
五、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证明材料
六、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3.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证明材料4.安装应急报警装置证明材料5.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证明材料6.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规定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日,即办时限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