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
2025-02-05 2025-02-05 17:25

《禹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

【信息来源:【作者:禹州市交通运输局【信息时间:2025-02-05 17: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甲方: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禹州市禹捷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签订《禹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禹政办〔202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及期限

甲方通过禹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提升项目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出让309辆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根据“禹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提升项目(项目编号:YZCG-DLG2024)”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许昌万里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禹州市交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人,授予许昌万里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禹州市交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309台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指标,经营期限为8年,准许在禹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运营期满由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并依法依规重新配置。乙方作为许昌万里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禹州市交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中标人在禹州市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309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一)乙方应当符合《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 T 1069—2016)的要求。

(二)乙方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人员(简称服务人员) 应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485—2021)的要求。

(三)乙方巡游出租汽车应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485—2021)的要求。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保护乙方在的合法权益,依法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考核与处罚。

五、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的要求在禹州市开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并满足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六、 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延续、提前收回的约定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若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如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减少经营期限,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收回乙方部分或全部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违约或者无故提出终止协议,乙方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方式解决。乙方违约或无故提出终止协议,甲方视乙方为自动放弃特许经营权,并接管和处置乙方公司运营车辆,保证出租服务的连续性和行业稳定。

八、协议的解除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由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变化,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对本协议的履行已无任何保障或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等其他解除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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