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方圆货运物流有限公司等6家道路运输经营者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180天未投入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依据交通运输部运输司《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之规定,现对6家超过180天承诺期限未投入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依规予以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禹州市交通运输局。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
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