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名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审核
二、实施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事项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四章:“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四、申请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验后返还)和复印件1份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权利相关人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
5、建筑物产权证明、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
6、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7、土地勘测定届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原件和复印件1份
8、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原件1份
9、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及会审意见原件1份
10、部门审核意见原件1份
11、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书原件1份
五、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六、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0374-2076897
九、投诉电话:
0374—2076789
十、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
十一、办理地址: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不动产专区21号窗口;
十二、乘车路线:
市里乘坐6路、18路、23路、29路到人民政府站下车即到。
十三、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