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二、实施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事项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验后返还)和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所附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含所附红线图)原件1份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500 或1︰1000)原件1份
5、部门审核意见原件1份
6、土地勘测定届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原件和复印件1份
7、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原件1份
8、农转用批后实施情况汇总表原件1份
9、建设项目供地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原件1份
10、行政处罚到位证明及同意补办意见原件1份
五、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六、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0374-2076897
九、投诉电话:
0374—2076789
十、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
十一、办理地址: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不动产专区21号窗口;
十二、乘车路线:
市里乘坐6路、18路、23路、29路到人民政府站下车即到。
十三、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