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实施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事项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四、申请材料: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份
3、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原件1份
五、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六、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0374-2076897
九、投诉电话:
0374—2076789
十、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
十一、办理地址: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不动产专区21号窗口
十二、乘车路线:
市里乘坐6路、18路、23路、29路到人民政府站下车即到。
十三、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