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二、实施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事项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验后返还)和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所附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含所附红线图)原件1份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500 或1︰1000)
6、部门审核意见原件1份
7、土地勘测定届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原件和复印件1份
8、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原件1份
9、农转用批后实施情况汇总表原件1份
10、建设项目供地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原件1份
11、行政处罚到位证明及同意补办意见原件1份
五、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六、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0374-2076897
九、投诉电话:
0374—2076789
十、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
十一、办理地址: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不动产专区21号窗口
十二、乘车路线:
市里乘坐6路、18路、23路、29路到人民政府站下车即到。
十三、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