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禹州市褚河街道工作办公室 乡级
2023-11-01 2023-11-01 10:32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州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11-01 10:3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禹州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

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禹州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4月26日

禹州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

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工作审核审批流程,实现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指导意见》(豫民办〔2021〕1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豫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按照保民生、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审核权限委托下放工作,进一步压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主体责任,更好发挥民政部门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减少审核层级、优化社会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为全市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主要内容

自2022年5月起,市民政局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申请

1.申请城乡低保的困难群众,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也可代为提交申请。城乡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特困供养人员申请材料按《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2017〕45号)规定执行。

2.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3.在禹州市辖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由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审核

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申请人员基本信息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市民政局信息核对反馈结果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调查结果须经被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鼓励采取视频录象方式进行取证留档。

3.收入核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21〕5号)规定进行核算,组织不少于3人的核算小组,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参加1人,受委托村(居)工作人员至少参加2人。核算小组根据入户信息核对情况,按要求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核算结果拟定救助标准,核算小组对核算结果签字确认。

4.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居)居民代表等参加,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居)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坚持“以算为主、以评为辅”,不得“以评代算”。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5.公开公示。村(居)委会根据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和评议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各村(居)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应在本村(居)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三)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审批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月组织召开1-2次审批会议,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最后提出审批意见。审批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召集,分管责任人、纪检、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根据实际需要,村(居)委会负责人及救助经办人员也可列席会议,补充说明当事人有关情况及接受会议有关问询。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评审会议审批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由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并通过市财政局“一卡通”系统审验,次月起按月开始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

(四)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备案及动态管理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及时向市民政局上报审批结果、台账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2.纸质档案一户一档,一式两份。相关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困难证明材料等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入户调查表、评议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市民政局备查一份,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存档一份,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原则,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对象分类施保,定期审验,动态管理。低保A类对象每年审验1次,B类对象每半年审验1次,C类对象每季度审验1次;特困对象每年审验一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对象家庭成员的人员变动、收入和财产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手续并上报上市民政局备案。

4.市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结果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抽查结果合格率不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适当扩大抽查比例。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按年度组织开展抽查与绩效综合评价。对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且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成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民政副职、纪委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领导小组,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

(二)加强业务培训。市民政局组织业务培训指导,坚持把业务培训覆盖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各村(居)委会全部社会救助具体经办人员,以强化对基层民政业务协调与指导。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小规模的有针对性的专项业务培训,也可邀请市民政局业务负责人到场指导。

(三)明确工作职责。市民政局作为监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做好乡镇(街道)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组织对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抽查,定期检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评议公示、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审批确认、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解释、入户调查、核算收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家庭人员信息及经济状况变化上报、材料收集等工作,加强人员动态管理,做到救助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救尽救”。

(四)强化监督管理。市民政局根据阶段性抽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加强跟踪指导、督查、确保各类救助政策精准落实。同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成效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审核审批程序,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维稳保、错保、漏保”现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XX乡镇(街道)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领导小组.docx

      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doc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docx

      4.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doc

      5.城乡低保对象民主评议证明.doc

      6.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doc

      7.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doc

      8.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确认告知书.doc

      9.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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