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禹州市神垕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2-11-01 2022-11-02 19:08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1-02 19: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

办理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具有本市常驻户籍的居民; (2)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

保障标准: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能力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镇“三无”居民,按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农村“三无”人员享受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二)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尚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城镇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对农村保障对象,在省定平均补助标准基础上,实行A、B、C三类分类施保。具体补助差额以县为单位统一确定。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冬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3:30-17:00

办理地址:

鸿畅镇便民服务大厅

联系方式:

0374-8696889

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等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证、诊断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工资性收入的,提交每月工资发放单或工资签领单(需加盖其就业单位公章),或领取工资所在银行的流水账单(需加盖银行印章);

(5)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拆迁协议、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

(6)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申请程序:

(一)城乡低保申请

1.申请城乡低保的困难群众,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提出书面申请。城乡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特困供养人员申请材料按《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2017)45号)规定执行。

2.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3.在禹州市辖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由申请受理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城乡低保审核

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申请人员基本信息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市民政局信息核对反馈结果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调查结果须经被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鼓励采取视频录象方式进行取证留档。

3.收入核算。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21)5号)规定进行核算组织不少于3人的核算小组,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至少参加1人,受委托村(居)工作人员至少参加2人。核算小组根据入户信息核对情况,按要求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核算结果拟定救助标准,核算小组对核算结果签字确认。

4.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居)居民代表等参加,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居)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坚持“以算为主、以评为辅”,不得“以评代算”。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5.公开公示。村(居)委会根据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和评议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各村(居)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应在本村(居)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三)城乡低保人员审批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月组织召开1-2次审批会议,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最后提出审批意见。审批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分管责任人、纪检、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根据实际需要,村(居)委会负责人及救助经办人员也可列席会议,补充说明当事人有关情况及接受会议有关问询。

 

2.乡镇人民政府将评审会议审批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由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并通过市财政局“一卡通”系统审验,次月起按月开始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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