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标准: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585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冬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3:30-17:00
办理地址:
鸿畅镇便民服务大厅
联系方式:
0374-8696889
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和代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2张;
3、申请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供养协议、近期照片4张;
5、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证件材料原件(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等),并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
(二)审核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核对信息平台上报申请人家庭信息至县级核对平台,县级民政部门汇总后报郑州市核对中心核对。
2.入户调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100%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
4.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信息材料后,不低于30%进行入户抽查,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审批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完善相关材料,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救助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