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办理条件
签注手续:
1、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在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2、在同一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3、在省内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
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所需材料
1、居住证;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公开主体
公安机关
公开时限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