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范围:
本县外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县生活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申报暂住登记。派出所应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二、申领条件:
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暂住登记凭证向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一)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码相片)和暂住登记凭证,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属于经商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2、属于录用(或聘用)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3、属于租房居住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4、属于购房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
5、属于学生就读的应当提供学生证或者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
四、办理期限: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五、收费标准:
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