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低保生活保障救助
1、扶持对象及条件:具有禹州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禹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2、政策内容:按程序申请农村低保生活保障,根据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每人每月分别补助160元、210元、260元三个标准,低保家庭每户补助10度电费计5.6元。
3、办理程序:个人向村( 及 )所在镇民政所申请,村民主评议,镇调查,村张榜公示,镇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长期公示。
4、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况:
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人,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非生活必需品或消费支出的方式,审核其低保申请。如日常消费支出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佩戴高档金银、玉器,经常出入娱乐场所(高档饭店、麻将室、棋牌室、卡拉OK厅)酗酒、赌赙,群众意见较大的。
(二)家庭成员人均持有的银行存款、债券市值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
(三)有家庭成员或赡养人、抚养人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工作的,有固定收入的。
(四)家中拥有汽车(运输车辆或乘坐车辆)、大型农机具、名贵宠物、高档家具、钢琴、40寸以上大屏幕电视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非生活必需品。
(五)包租种植他人耕地的。
(六)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或在企业拥有股份的。
(七)有固定场所、固定摊位,开办饭店、商店、卫生所、手工手艺、机动车修理部的个体经营业主。
(八)申请日前两年内购买商品房的,家有两套住房的,新建楼房(农村宅基地平房除外)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拥有商业门面房、店铺的,有房屋出租的。
(九)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劳务人员;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择校就读。
(十)低保对象经济状况超出低保标准或低保对象死亡后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被群众举报或检查发现的,在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的同时,取消其家庭成员的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生活仍然困难的,可在追缴其多领的低保金半年后重新申请)。
二、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1、扶持对象及条件: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内容 :2022年分散、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7020元,分散供养人员家庭每月补助10度电费,计5.6元。
3、办理程序:到镇民政所申请,镇民政所入户调查核实,所在村公示,镇政府审批,并报民政局备案。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扶持对象及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禹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2、内容: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6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的120元/人/月)。
办理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政府申请,镇人民政府初审,市残联复核,市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