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镇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5.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凡本镇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5.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