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开的监管信息不准确或者没有及时更新、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监管信息或者行政决定被依法更正、撤销的,应当及时更新或者撤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的监管信息与事实不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没有及时更新或者撤除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更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完成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一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公开应当公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
(二)未按时限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未及时更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的;
(四)未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保密审查的;
(五)未及时更新或者撤除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