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禹州市梁北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2-11-01 2022-10-26 18:01

梁北镇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0-26 18:0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3、中小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财务管理

1、中小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3、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6、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7、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8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预算管理

1、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2、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3、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并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4、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收入管理

1、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2、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3、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中小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五、支出管理

1、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未纳入预算的一律不得安排支出

2、中小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3、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4、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5、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6、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7、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8、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六、资产管理

1、资产是指中小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2、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中小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4、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5、中小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6、中小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7、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8、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9、中小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财务清算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2、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3、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八、财务监督

    1、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4、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5、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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