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
1.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
2.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 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 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6. 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 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