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禹州市古城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2-11-01 2022-08-22 16:19

古城镇《就业创业证》申领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08-22 1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1.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

2. 全国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就业创业证》所记载的 信息全国有效,持证者可凭《就业创业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3. 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户籍和常住地址、学历、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等)、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持《就业创业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4. 《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

5. 劳动者在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期间,《就业创业证》由其本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录用的,其《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将《就业创业证》交还劳动者。

6. 《就业创业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7.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的;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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