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 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
(1) 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
(2)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 1 份(用人单位签章)。
2. 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具有以下要件:
(1)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 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
(二)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 30 日内, 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
1.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 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本。
(三)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