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 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 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 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 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 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 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