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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2024-04-01 09:47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04-01 09:4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投资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投资办理流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登记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的向编制部门申请。加快推进“一门、一网、一次”的政务服务改革,具备统一办理条件的,可向属地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申请,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按照申请登记的性质转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公益性养老机构的转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的转编制部门。

1.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简化办理流程,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设立经营性和事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编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发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或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名称、类型、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有条件的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便于民政部门及时了解或下载,并督促指导其做好备案工作。

3.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等有关要求的,简化手续,可不再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直接向原登记审批部门申请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医疗机构原有医疗床位改为养老床位的,须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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