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许昌市绕城高速公路(禹州市段)项目建设的需要,决定征收古城镇瓮厢村一组、二组、五组、六组、十组、十一组,瓮厢村集体,王庄村一组、五组等9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禹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古城镇人民政府等共同协商拟定了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古城镇翁厢村一组土地,位于翁厢村一组用地范围内,土地总面积为1.5347公顷,其中农用地1.5347公顷(耕地1.5347公顷)。
本次拟征收古城镇翁厢村二组土地,位于翁厢村二组用地范围内,土地总面积为2.4844公顷,其中农用地2.4844公顷(耕地2.4758公顷)。
本次拟征收古城镇翁厢村五组土地,位于翁厢村五组用地范围内,土地总面积为0.8843公顷,其中农用地0.8521公顷(耕地0.8521公顷)、建设用地0.0322公顷。
本次拟征收古城镇翁厢村六组土地,位于翁厢村六组用地范围内,土地总面积为0.1977公顷,其中农用地0.1453公顷(耕地0.1453公顷)、建设用地0.0524公顷。
本次拟征收古城镇翁厢村十组土地,位于翁厢村十组用地范围内,土地总面积为0.7445公顷,其中农用地0.6292公顷(耕地0.6292公顷)、建设用地0.1153公顷。
本次拟征收古城镇翁厢村十一组土地,位于翁厢村十一组用地范围内,土地总面积为0.3867公顷,其中农用地0.2731公顷(耕地0.2731公顷)、建设用地 0.1136公顷。
本次拟征收古城镇翁厢村集体土地,位于翁厢村用地范围内,土地总面积为0.2237公顷,其中农用地0.0776公顷(耕地0.0146公顷)、建设用地0.1461公顷。
本次拟征收古城镇王庄村一组土地,位于王庄村一组用地范围内,土地总面积为0.1924公顷,其中农用地0.1562公顷(耕地0.1562公顷)、建设用地0.0362公顷。
本次拟征收古城镇王庄村五组土地,位于王庄村五组用地范围内,土地总面积为1.2056公顷,其中农用地1.2056公顷(耕地1.2030公顷)。
具体四至范围、长宽尺寸详见该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许昌市绕城高速公路(禹州市段)项目建设,符合法律法规的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古城镇翁厢村、王庄村区片编号为4110810201,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1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44000元/亩。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规定执行,水浇地标准为1500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安置意见
按照有关规定,经共同协商,拟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本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到古城镇人民政府财政账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召开会议,依法依规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古城镇人民政府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上述费用具体分配落实到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次征地社会保障费用,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禹州市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按照豫人社〔2019〕1号文件精神,由相关单位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支付手续。
五、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古城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补偿以前期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内容为准。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13日。
(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期满前,向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顾振营;电话:0374-8162161)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
(三)公告期满,对本方案无异议的,市政府授权委托古城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办理补偿安置事宜。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