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城乡低保的困难群众,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也可代为提交申请。城乡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2.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3.在禹州市辖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由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