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德城区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城镇30704元、农村17363元);(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对重特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德城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暨审批表》;2.临时救助申请书,按实际情况写明家庭经济状况、致困原因;3.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派人员(两名)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作出证明意见并有调查人员全体签名,加盖公章;4.提供疾病、教育、火灾等临时性、突发性致困证明材料;5.提供申请人户口本(暂住证)、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6.家庭经济状况个人授权核对书、家庭收入证明和财产证明;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流程: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区民政局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流程: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镇(街)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按照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要求,从2019年9月开始将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镇(街)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简便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