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以及毕业学年高校在校生。
二、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1.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
2. 全国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就业创业证》所记载的 信息全国有效,持证者可凭《就业创业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3. 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户籍和常住地址、
学历、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等)、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持《就业创业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4. 《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
5. 劳动者在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期间,《就业创业证》由其本
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录用的,其《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将《就业创业证》交还劳动者。
6. 《就业创业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7.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
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的;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三、申领条件:
1.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 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 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外国人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领材料:
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1.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 近期两寸免冠照两张(领取纸质证件的提供);毕业学年高校在校生:
1. 高校在校生基本信息登记表;
2. 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
3. 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两张(领取纸质证件的提供)。
五、办理流程:
1. 受理。核验申请人提交的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内核实申请人信息。
2. 制证。打印《就业创业证》并生成电子证照。
领证。通知申请人领取《就业创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