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对象、 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我镇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实行以下标准:
一、自然灾害救助(6类)及救助对象指的是: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解决受灾人员应急期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3)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重建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基本农房,维修因灾造成一般损坏的农房。
(4)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按“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基本原则,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明确救助程序,科学精准实施救助。
(1)开展灾害应急救助时,出现灾情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确定辖区需救助人员,报所属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最后由属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妥善组织应急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应急救助对象、应急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遇突发自然灾害,需紧急开展人员救助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续。
(3)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救助、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各县(市、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市、新区)有关部门按照灾害救助项目,组织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对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辖区范围进行公示。经评议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最终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各项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救助标准及时限
过渡期生活救助,参照灾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