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禹州市鸠山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2-11-01 2022-10-27 16:20

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0-27 16: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和社会服务局、东城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许政〔2012〕52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许政〔2014〕47号),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许政〔2012〕52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许政〔2014〕47号)精神,为完善社会力量兴办(以下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减轻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负担,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补贴,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经市民政局确认,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政府建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收住老人的,不享受建设补贴,按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及相应程序享受床位运营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三条  建设补贴。建设补贴是对新建的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经过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卫生防疫、环境、财政等部门验收,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建筑面积在500㎡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 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已发放建设补贴。

第四条  床位运营补贴。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老年人(必须入住1个月以上)数量,给予每张床位每月60元的运营补贴,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且正常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正在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且新增床位50张(含50张)以上、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经民政、住建、消防、卫生、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的。

(三)依法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消防评估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质量鉴定情况)、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意见等,通过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检查、达标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

(四)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不超过3次。

第五章  建设补贴的申请拨付程序

第六条  建设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年6月底前向其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服务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许昌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以上资料1式3份)。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填写《许昌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许昌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县(市、区)经公示后报当地政府批准,按标准给予补贴。

(三)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区在本级建设补贴到位的前提下,区财政与民政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许昌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许昌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后,按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区级财政、民政部门,由其向养老服务机构拨付。

第六章 床位运营补贴申请拨付程序

第七条  床位运营补贴

(一)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月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报送《许昌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月统计表》。

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区民政、财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报送的运营补贴月统计表核实后,还应当每季度将《许昌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月统计表》报送许昌市民政局。

(二)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报送《许昌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及相关材料(1式3份)。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县(市、区)经公示后,按支付程序和标准给予补贴。

(四)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区在本级运营补贴到位的前提下,区财政与民政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许昌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后,按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区财政、民政部门,由其向养老服务机构拨付。

第七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受助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财政补贴管理,发挥资金效益。

第九条  如发现受助养老服务机构或相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或在经营过程中改变机构性质或设施用途的,要及时追回补助资金,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 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

3.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

4.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

5.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月统计表

 

 

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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