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应履行程序:
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程序包括入户核查、村级初选、乡级审核,县级审批、结果公告、系统标注等环节。具体程序如下:
(1)入户核查。村级组织对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家庭收入支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以及帮扶成效等情况进行核查,填写《风险稳定消除核查表》。
(2)村级初选。村级根据入户核查结果,综合研判返贫致贫风险变化情况,通过民主评议,初选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名单并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3)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公示无异议的初选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及时审核,确定拟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名单,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核批准。
(4)县级审批。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及时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推送乡(镇、街道)。
(5)结果公告。以乡(镇、街道)名义将县级审批后的风险稳定消除监测对象名单在所在村公告,并将风险消除结果告知所标注的监测对象。
(6)系统标注。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级采集《监测对象消除风险信息采集表》,在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并完善相关信息,同时规范相关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