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救灾
救灾即自然灾害发生前后,为尽量减少损失,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而进行的灾前防范、紧急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冬春受灾困难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二、现行救灾工作方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三、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范围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四、自然灾害涵盖的范围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五、自然灾害救助对象
凡在本省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的;因灾造成粮食、饮水、衣被困难的;因灾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的;因灾伤病的;因灾死亡人员亲属。
六、救灾款物发放方式
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七、申请享受灾民住房重建救助程序
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等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