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五年内);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两年内未实现就业;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需保证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并妥善保管。 申请人凭此证可以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并提供失业材料
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地点(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常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通知或网上查询
咨询电话
0374-8121119
申请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需携带:
二寸照片两张;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人才中心证明。
(2)大中专学生(毕业5年内)需携带:
二寸照片两张;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毕业证复印件一张。
(3)退伍军人(退伍2年内)需携带:
二寸照片两张;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退伍证复印件。
(4)残疾人需携带:
二寸照片两张;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残疾证复印件。
(5)刑满释放人员需携带:
二寸照片两张;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释放证复印件。
(6)失地农民需携带:
二寸照片两张;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土地局或林业局证明。
(7)城镇户口失业人员需携带:
二寸照片两张;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企业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所属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领取《就业创业登记证》申请表、就业创业登记表。
(2)按照申请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并到所属居委会、社会服务中心盖章。
(3)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