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0 2024-06-20 15:20

失业登记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06-20 15: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对象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五年内);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两年内未实现就业;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需保证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并妥善保管。 申请人凭此证可以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申请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并提供失业材料

办理时限:七个工作日

办结办理地点(方式):窗口或网上受理 常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通知或网上查询

咨询电话:0374-8681000

申请材料:1.失业人员登记表;

2.常住地户籍的,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非常住地户籍的,提供常住人员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3.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 ;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6.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7.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根据人员类别:3-8项仅需提供1项。属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其就业6个月以上的材料;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由社区服务平台直接办理失业登记;需由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办理的,社区服务平台出具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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