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凡本镇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5.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确定。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30%-35%的比例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布执行。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具有郑州市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申请材料: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家庭收入证明;
3.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
5.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
6.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8.有关裁决、判决、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9.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据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在5日内如实提供;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