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扶贫办:
为切实推进我市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许昌市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了《许昌市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
一、总体要求
推进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扶贫领域决策、执行、服务、管理、结果公开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脱贫攻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保障贫困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预防腐败、促进阳光扶贫公正扶贫。
各县(市、区)扶贫办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开展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对照《标准目录》积极推进相关政务信息公开,同时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及时公开涉贫政务信息,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面落实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二、公开主体及适用范围
本指引公开主体包括县(市、区)及以下履行脱贫攻坚职责的行政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脱贫攻坚事务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适用于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开展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及标准目录
我市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一级事项分为4大类,包括政策文件、扶贫对象、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二级事项13个,分别为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贫困人口识别、贫困人口退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精准扶贫贷款、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项目库建设、年度计划安排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监督举报等。本指引及《标准目录》所指扶贫资金和项目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资金和项目。
《标准目录》规定了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其中公开时限原则上为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县级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村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层扶贫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公开《标准目录》中的全部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拓宽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渠道、缩短公开时限、创新公开方式,为人民群众获取扶贫信息提供切实便利,不断提高扶贫工作透明度。
四、工作流程
规范完善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明确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扶贫领域政务信息。准确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切实做好保密检查,不得公开涉密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坚持重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同步部署,建立健全扶贫领域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提升回应效果。积极扩大公众参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扶贫领域决策事项,应提前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畅通公众表达意愿渠道,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构建公众参与新模式,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标准目录》内容分类,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扶贫专栏,优化栏目设置,集中发布信息。加强和规范政务新媒体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其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用好政务服务中心、宣传栏等实体平台,为人民群众获取和查阅信息提供切实便利。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牵头部门主动抓。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督评价,在全市及各地脱贫攻坚考核评估、督查巡查、检查调研等活动中,把政务公开相关情况列为重要内容。要及时总结经验、推进工作,及时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