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州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禹政办〔2024〕 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禹州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重教兴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励青少年学生勤奋好学、追求上进,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立志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市政府设立,每年设立励志奖励基金共计10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禹州市报名参加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并被全国重点高校录取的普通高中考生。
第四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以当年河南省教育厅公布的高考成绩为准,分别奖励高考成绩获得河南省文理科第1名考生、被清华北大录取的考生、许昌市文理科各前10名考生、禹州市文理科各前5名考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当年高考成绩获得全省文理科第1名的考生各奖励20万元,当年被清华北大录取的考生各奖励10万元。
(二)当年高考成绩获得许昌市文理科第1名的考生各奖励8万元,许昌市文理科第2—10名的考生各奖励5万元。
(三)当年高考成绩获得禹州市文理科第1名的考生各奖励5万元,禹州市文理科第2—5名的考生各奖励3万元。
上述奖项并列位次考生一并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以上奖励额度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当年市政府励志奖学金金额超过100万元,提请市政府一事一议。
第四章 奖励方式
第八条 每年8月中旬由市政府举行颁奖仪式。
第九条 对获奖考生颁发励志奖学金和政府励志奖证书。
第十条 获奖考生题写励志感言,获奖考生、家长与有关领导合影留念,并将励志感言册及相关影像永久存入禹州市文庙。
第十一条 将获奖考生的姓名、考入院校等信息载入禹州史志档案,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文理科第1名考生姓名刻入文庙状元墙。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每年高考成绩公布后,由市教体局根据评审条件初选出当年市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考生名单,由市教体局通知拟受奖励考生于每年7月20日前凭高考准考证、网上录取证明到所在学校领取并填写《禹州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审核表》,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考生所在学校签署审核意见,于每年7月30日前报市教体局,经市教体局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确定受奖励考生名单,下发获奖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体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禹政办〔2018〕4号文件同时废止。